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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2000********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月,被告人陶某甲采取用弹弓及螺丝帽砸碎玻璃车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车内,盗窃车内物品。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73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方某某停靠在忠县金鸡镇狮王村3组公路上的闽A*****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60元人民币、1包硬中华香烟、1包南京香烟。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1包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1包南京香烟价值53元。

2.202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蒋某甲停靠在忠县金鸡镇狮王村水库公路边的渝A*****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25元人民币、7包白沙香烟。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7包白沙香烟价值63元。

3.2020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停靠在忠县金鸡镇狮王水库公路边的渝B*****汽车车窗玻璃砸碎。

4.2020年2月11日22时许至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凌某某停靠在忠县马灌镇大梵村3组公路边的渝A*****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240元人民币、1包硬中华香烟。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1包硬中华香烟价值45元。

5.2020年2月11日22时许至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忠县金鸡镇木枋村九组公路边的浙D*****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30元人民币、1部苹果6S手机、1部OPPO手机。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苹果6S手机价值30元、OPPO手机价值590元。

6.2020年2月11日22时许至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蒋某乙停靠在忠县金鸡镇木枋村九组公路边的豫A*****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6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 年2月17日在忠县金鸡镇金鸡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某甲处扣押涉案的苹果6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赃款2033元、陶某甲用赃款购买的OPPO手机一部,现公安机关已将苹果6S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其余物品随案移送。

被告人陶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凌某某1000元、王某某2000元、蒋某乙7000元、蒋某甲600元、方某某1550元、邓某某500元,取得凌某某、蒋某乙、蒋某甲、邓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车窗玻璃损坏报价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蒋某乙、方某某、蒋某甲、邓某某、凌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OPPO手机等物品价格认定的函、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陶某甲辨认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搜查证;

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已赔偿全部被害人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盗窃的财物部分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陶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春燕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

号;

2.案卷材料2册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讯问光盘3张、被害人询问光盘1张

4.扣押的赃款2033元人民币、VIV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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