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7〕276号
被告人陶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4月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上午8时,被告人陶某甲在本区仓埠街中心幼儿园推销鸡蛋,在该园教学楼二楼(中三班)教室内,趁人不备,伺机将该园教师李某某放在教室桌子上的一部粉红色VIVOX9盗走后转赠给其男友曾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失主。经价格认定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 27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周某某、曾某某、陶某丙陈述;5.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冰 2017年0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保证人陶某乙,男,手机1303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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