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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2********,回族,大学专科文化,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大厦**层**室。因打伤他人,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陶某甲伙同刘某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周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9时30分,被告人陶某甲经民警电话告知传唤到案。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陶某甲的父亲陶某乙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捌万肆仟元,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陶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顾某某、孙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110接警单、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陶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90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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