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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甲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陈某甲在温岭市箬横镇**村**号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甲用扫帚欲打陶某甲被他人拦下后,被告人陶某甲用木凳砸陈某甲头部,致被害人陈某甲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头皮创累计长度达8.0cm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1月14日在本市箬横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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