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当涂县**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在当涂县石桥镇经营当涂县**服装厂,其间雇佣李某甲、陶某乙等多名工人,因经营不善,拖欠李某甲、陶某乙等52名工人工资31万余元,后该厂停产。2018年4月8日,陶某甲筹集5万元工资款交至当涂县石桥镇劳动保障所用于支付工人部分工资。2018年12月19日,李某甲等52名工人投诉至当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该局于同日立案调查,依法询问陶某甲等相关人员,并于2018年12月25日、29日两次依法对陶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9年1月4日,当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陶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同年1月11日,依法对陶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其间,陶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在石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写下承诺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3万元工资的承诺书,但逾期未付。2019年1月30日至31日,当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方式多次与陶某甲联系,陶某甲既未回信,也未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解决其拖欠工资问题。2019年1月31日,当涂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送至当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陶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被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陶某甲家属与被欠薪工人签订《支付工人工资协议书》,支付5万元工人工资,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陶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作为当涂县**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李某甲等52名工人劳动报酬2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海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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