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在丘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民委猫猫冲村杨某某家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已起诉)、赵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另处)为赌场进行看场、护场、放哨,并支付工资给陶某甲、张某某、陶某乙、赵某某、李某某。
二、2015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丘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民委横山村邵某某家耳房,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賭博活动并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丙、张某某、陶某乙、赵某某、李某某为赌场进行看场、护场、放哨,并支付工资给陶某甲、陶某丙、张某某、陶某乙、赵某某、李某某。
三、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吴某某租用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农贸市场114号商铺,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逬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丙、张某某、被告人陶某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进行看场、护场、放哨,并支付工资给陶某甲、陶某丙、张某某、陶某乙、赵某某、李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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