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431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花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花苑等地利用“闲聊”APP组建赌博群,在明知“哈灵麻将”APP可用于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平台代理人员,从“哈灵麻将”APP后台以每张1元或1.2元的价格购买“房卡”,再将“房卡”以每张2元的价格售卖给其组建的“闲聊”赌博群内的参赌人员,供参赌人员在“哈灵麻将”平台开设虚拟房间从事线上赌博。被告人陶某甲对赌博群内参赌人员的赌博活动进行管理,通过赚取“房卡”差价和抽头方式非法获利,获利数额共计54308元。
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退出大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清单,手机购买“房卡”记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归案经过,证人陶某乙、陈某某、周某某、余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退赃款53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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