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到王福店村菜六洼湾自家田里清除杂草,用随身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田里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确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 7.913公顷,共计林木损失为20656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得到当地村委会及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打火机;2.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麻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4.证人陶某乙、陶某丙、陶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村民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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