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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饮酒后驾驶贵F02D00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陶某乙、陶某丙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王张村沿工业大道往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方向行驶,行经碧海办事处马过河村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湘11-73411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随即将陶某甲带到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6mg/100ml;陶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警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熊某某、陶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乙、陶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鉴定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共计2册(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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