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人家**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醉酒后驾驶皖MS****小型轿车,自本市栖霞区金尧路沿宁洛高速行驶至宁洛高速1公里100米处(马群枢纽附近)时,因自感困乏将车停于应急车道内休息,后被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陶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陶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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