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陶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5********,汉族,初中,职业:按摩技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栋**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甲于2019年12月1日介绍曾某某到利禾酒店(房间号忘记,没有身份证登记)与孔某某进行性交易;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5月8日介绍曾某某、陶某乙到来往时尚酒店602、615房与王某某、孔某某进行性交易;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1月17日介绍曾某某,二人一起分别与莫某某、梁某某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4、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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