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8时20分许,在南皮县**乡**村陈某某家东4米处,南皮县**乡**村的陶某甲饮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顺行的南皮县**乡**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5月23日张某某经沧州市中心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南皮县交警大队认定,陶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9]酒检字第078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燕赵司法鉴定[2019]鉴字第8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冀盛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800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受伤,经沧州市中心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