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社区**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驾驶号牌为渝A1****的小型轿车并搭乘了被害人陈某甲(陶某甲的妻子)、陶某乙(陶某甲的父亲),从南川区南城街道三汇村往南城街道石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林村村道一碗水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驶出路外坠入山崖,造成陶某乙当场死亡、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陶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陶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电话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丙、辜某某、陶某丁、陈某乙、陶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南川区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10报警录音;(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2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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