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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陶某乙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非法持有弹药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潇湘街道**社区**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潇湘街道**社区**组。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陶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利用其担任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组安置房租赁过程中,多次向房屋承租人楼某某索要财物,共计收受了楼某某给付的人民币22万元。此外,楼某某还在陶某甲的要求下,给了陶某甲哥哥陶某乙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利用陶某甲担任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组安置房外墙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好处费”的名义向工程承包人赵某某索要财物,共计收受了赵某某给付的人民币28 万元。

二、非法持有弹药罪

2019年04月05日,麒麟分局对被告人陶某甲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分别从麒麟区潇湘街道**社区**组寥廓南路与玉带路交叉口陶某甲住处搜查出疑似枪支一支和疑似气枪铅弹1486枚,从**社区**组**花园**栋**单元**室陶某甲家中搜查出疑似气枪铅弹12438枚,共计13924枚。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气枪铅弹是成分为铅的金属气枪弹。

三、职务侵占罪

1、2014年11月,被告人陶某甲所在的**社区**组以“招商经费”的名义向**商贸有限公司索要了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小组用车。陶某甲拿到钱后,用其中的8万余元购买了一张金杯牌客车,并将该车落户在陶某甲个人名下并使用。2018年4月,陶某甲私下将该车以 32600元变卖给他人,所得钱款被陶某甲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1月,被告人陶某甲所在的**社区**组以 “旅游经费”的名义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索要了5万元人民币,得款之后陶某甲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子弹;2.书证:收款单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非法持有弹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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