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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陶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060号

被告人陶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在**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乙,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1********,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镇**村**号,现住在**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方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进入陶某甲建立的哈灵APP亲友圈ID114097中以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后通过微信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以每局人民币3元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钱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进入陶某甲建立的哈灵APP亲友圈ID114097中以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后通过微信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以每局人民币3元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期间涉案亲友圈内赌资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

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被告人陶某甲、方某某、钱某某分别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陶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参赌人员谈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手机截屏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陶某甲等人提供哈灵麻将亲友圈供其赌博及之间的转账和聊天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一张,证实哈灵麻将亲友圈ID114097内所有的成员信息,购买房卡等记录被依法调取。

4.相关微信页面截图,证实被告人陶某甲等人与同案犯之间的微信聊天和转账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哈灵亲友圈ID114097内共购买房卡18000张,正分战绩即达382870分,战绩1分对应人民币5元,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914,350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谈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已被处行政处罚。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玉兰

检察官助理:夏晨莉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84****),被告人陶某乙、方某某、钱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说明书》各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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