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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汪某甲等六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村**组。2013年4月因赌博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8因开设赌场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因赌博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路**组。2018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8月17日因赌博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绰号“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木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路**组。2017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董某某、陶某乙、张某甲、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听取了六被告人、被告人陶某甲的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黄某某**镇**村、**村、**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掷骰子猜单双的方式邀约参赌人员聚众赌博,通过占固定点花的方式抽头渔利。由被告人汪某甲出面负责赌场内部秩序管理,被告人陶某甲幕后操作并占有赌场一定股份,赌场安排被告人董某某抽头渔利,被告人陶某乙、张某甲专门接送参赌人员,由徐某甲(被强制隔离戒毒,另处)负责选择赌场场地及赌场周围放哨,聘请被告人雷某某当“宝老爷”,赌场每场给被告人董某某、陶某乙、张某甲、雷某某发放300至500元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雷某某在8月14至16日在赌场做了三场次的“宝老爷”,获取报酬1000元。202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在黄某某分路镇香世庵村吴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陶某丙、李某某、洪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陶某甲在武穴市**镇**村**山庄内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3月5日至3月8日,被告人陶某乙多次为陶某甲(已判决)开设在黄某某**镇**农庄“白菜”厅等地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1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陶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赃款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2019)鄂1127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武公(余)行罚决字(2020)47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鄂1127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梅公(分路)行罚决字(20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公(分路)行罚决字(201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公(分路)行罚决字(20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汪某乙、毛某某、聂某某、张某丙、周某甲、张某丁、曹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陶某丙、周某乙、洪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吴某乙、黎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陶某乙、张某甲、董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截屏;5.指认照片;6. 梅公(分路)勘(2020)111601、111702、111703、11170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7. 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陶某乙、张某甲、董某某、雷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陶某乙、张某甲、董某某、雷某某分别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放哨、摇骰子、打杠子抽水等事宜,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陶某乙、张某甲、董某某、雷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乙、张某甲、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汪某甲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陶某乙(1397270****)、张某甲(1859827****)、董某某(1910862****)、雷某某(1375524****)均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6. 本案六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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