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月25日,王某甲(已判)伙同金某某(另案)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李某甲(已判)经营的**海鲜楼、王某乙经营的**山庄开设六名赌场。赌场安排被告人李某丁(另案)、翟某某(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2019年2月9日至2月25日,被告人陶某甲组建热线群,以挂靠在李某丁热线群并转发该热线群的开注视频的方式与赌博人员陶某丙、李某乙、陶某乙等人进行对赌或者将赌博人员的赌资转押至李某丁的热线群内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临海市**村的家中为陶某甲热线群记账、转发赌博视频等。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共计17天,赌资累计至少达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陶某甲个人获利至少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个人获利至少达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均退出了违法所得。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票据等;
2.证人陶某丙、李某乙、陶某乙、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赌资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陶某甲联系号码1895831****、杨某某联系号码1516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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