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村*社**号,农民,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白水江分局(以下简称白水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白水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到大海村偏沟挖草药,回家途中,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发现路边林子里有三株红豆杉,便用随身携带的镢头将三株红豆杉挖出来,装入尼龙袋中准备带回家栽种,回到村里时被白水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采挖的三株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镢头1把、尼龙袋1个;2.书证: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林权证等;3.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陶某某的承诺书和缴纳生态恢复保证金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有林区非法采伐三株红豆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检察官助理:蒋宛秋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文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三株红豆杉现栽种于白水江分局中路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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