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刑)在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村家中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中华、云烟等品牌的假烟,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在农村农贸市场进行销售牟利。
2019年4月4日,廊坊市烟草专卖局特勤中队与民警在安次区**镇**村王某甲家门口将被告人陶某某安排从快递处取烟回来并卸烟后准备走的王某乙抓获,并从王某甲家扣押品牌香烟600条,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扣押的中华、云烟等品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廊坊市烟草专卖局按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扣押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41619.64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烟草专卖局证明、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关于廊坊市烟草专卖局送检卷烟样品的检验情况说明、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9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王某乙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信息;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假冒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文芳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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