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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张店区**村**路**村**号楼**单元**室,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多次向李某某销售电子香烟烟弹,销售金额共计60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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