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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现住费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1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费县员外液化气站低价购进液化气后加价向国电费县发电有限公司、费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个人出售价。已查实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经营液化气的数额为8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超

检察官助理赵志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费县**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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