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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村,现住重庆市酉阳县******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在酉阳县五福镇龙沙村龙沙水库附近(小地名:茶树园)的山坡上通过绳索安放活套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去取套时发现活套上面套住1只金鸡,于是将金鸡带回家中饲养。陶某某饲养三个月后将金鸡给了杨某某(另案处理)饲养。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杨某某处将该金鸡依法扣押。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金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关于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涉案红腹锦鸡的情况说明,关于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涉案工具的说明,五福镇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提取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粟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陶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1875927****)在家候审。

2.侦查卷3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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