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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购买象牙手镯两件、象牙珠子三颗及象牙平安扣一个,并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至昆明市官渡区魅力之城三期丰巢快递箱内;被告人陶某某签收后,将上述象牙制品送给刘某某佩戴。2020年1月6日民警在刘某某处查获被告人陶某某购买的六件象牙制品。

经鉴定,六件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制品。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物种,附录1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物种。涉案六件象牙制品的总重量为:35.63g,总价值为:1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类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六件,总重量35.63g,总价值1484元;自首;涉案物品已查获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6页,散页1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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