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浙江省龙港市**道**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鹿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以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甲于 2019年12月30日,通过童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经鉴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后将该只苏卡达陆龟饲养在其租住的龙港市龙港大道北街***房内。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陶某甲在百度贴吧发贴要求出售该只苏卡达陆龟。鹿城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在鹿城区百里西路复兴大厦8幢欢喜我家商务宾馆3012室将被告人陶某甲抓获归案,并于其租住的龙港市龙港大道北街***查获一只苏卡达陆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其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龙港市**道**街**号,
联系方式1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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