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陶二狗”、“嬢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13年5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21时许,童某某(已判决)因与被害人曹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伙同一名绰号叫“鸭子”的男子将曹某某控制,并由“鸭子”看押曹某某,途中遇到张某甲(已判决),童某某将情况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遂通知张某乙、杨某甲、陈某某、王某某、阿某某(均已判决)、杨某乙(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赶到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徐浩大桥汇合,一起将曹某某带至徐浩大桥附近一小桥下进行殴打。之后,经童某某提议,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于次日凌晨将曹某某强行挟持至乐山市市中区剑锋乡牛心寺水库大禾园农家乐,张某甲、王某某、童某某等人再次对曹某某实施殴打。为防止曹某某逃脱,张某甲指派张某乙、陈某某、阿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等人轮流对曹某某进行看守。期间,童某某还邀约了潘某某(在逃)到该农家乐对曹某某进行看守,其邀约的被告人陶某某到该农家乐后对曹某某进行了殴打。童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该农家乐对曹某某非法拘禁两天之后,才将其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殴打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雪梅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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