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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溧水区成立南门口分公司。该分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播放视频、熟人介绍等方式宣传政信通(幸福之路)、鑫月盈、鑫季丰、双季盈、鑫年丰等多款理财产品,并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债权转让与受让等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上述款项均由投资人以转账、POS机刷卡等形式打入指定账户。

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在该分公司先后担任团队长、大团队长期间,按照公司规定及上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开展变相吸收存款业务,并根据个人业绩获取相应比例的提成。截至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带领团队成员向施某某、段某某等105人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11.37万元,目前尚有人民币1636.06万元未向投资人兑付被告人陶某某按照该分公司吸收存款的业绩获取相应比例提成。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营业执照、投资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同案犯王某某、葛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19年10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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