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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被告人陶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陶某1、女儿陶某2,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协议离婚。2016年,梁某某自己出资在横县横州**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栋**号房),陶某某多次要求梁某某复婚均遭到梁某某的拒绝。2018年9月1日,陶某某得知儿子陶某1去和梁某某居住,且无法通过手机联系到梁某某和陶某1后,于当天17时30分许持铁锤去到梁某某位于横县横州**栋**号住宅门外蹲守,当梁某某开门想外出时,陶某某不顾梁某某的反抗,直接冲进梁某某的家中,抓住梁某某的头发和掐住梁某某的脖子,把梁某某强行拉扯到客厅的沙发处进行打骂,用手扇了梁某某脸部几巴掌。打骂梁某某后陶某某仍不解恨,又拿铁锤砸桌子,用水果刀威胁梁某某不许动。随后陶某某又拿梁某某的钱包和手机翻阅,进入梁某某的卧室翻找东西。梁某某当时因为害怕,精神恍惚。陶某1发现情况后制止陶某某,拨打120和报警,并和陶某2将梁某某送去医院。陶某某随后自行离开梁某某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离婚证、不动产档案查询告知单等;2.证人陶某1、陶某2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侵入住宅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金恒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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