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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83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2月2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2月14日、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我市**镇**市场内向身份不详的人员购入10盒“进口美国增大延时片”,后将该药品放在其经营的我市**镇**路**号**便利店内销售。

同年11月2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便利店货架上查获上述“进口美国增大延时片”7盒,随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上述查获的药品外包装上均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按假药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6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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