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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2********,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村**组**号。2007年4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3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何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大滩河竹林、崇化村朱家桥一苗圃竹林、崇化村朱家桥杭长高速桥下空地、良渚街道东莲村杭长高速桥下竹林、东莲村茅山头山上,组织多人以麻将牌打“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30余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陶某某提供场地7场,涉及抽头款人民币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孟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及同案人员何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晨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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