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2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群众刘某甲与被告人陶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建立为微信好友关系,两人约定由陶某某以每克1400元的价格(含路费)向刘某甲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7月28日,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陶某某贩毒,并愿意配合民警将其抓获。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携带冰毒来到深圳市**街道**社区**大道**号**砂锅粥店与刘某甲见面,交给刘某甲一包装着毒品的“云烟”牌香烟,并收取刘某甲现金70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陶某某抓获,并从其鞋内搜出毒品两小袋。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交易给刘某甲的毒品5小袋共重3.9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在其鞋内缴获的毒品两小袋共重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经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陶某某通过抖音软件与吸毒人员林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相识,双方约定由陶某某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刘某乙二人贩卖3克“冰毒”,并由陶某某送货至福建省福州市交易。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陶某某携带约1.8克“冰毒”来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火车南站与林某某、刘某乙见面交易,在林某某停放在福州火车南站外的汽车上,陶某某将约1.8克“冰毒”交给对方,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了4000元毒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手机、烟盒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陶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抓捕视频、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烟盒一个(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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