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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龙南市**镇**花园**栋**单元**室。务工。2019年3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龙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晚,吸毒人员曾某某伙同缪某某从全南县打的到龙南市找被告人陶某某购买冰毒吸食。在去龙南市的路上,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陶某某500元购买冰毒。曾某某和缪某某到达龙南市**社区**栋**单元一楼陶某某的家里,先在陶某某的家中吸食了几口冰毒,后拿到购买到的冰毒回了全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交易明细、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缪某某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陶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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