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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犯杨某甲(已判决)、柴某甲(已判决)系组织、策划从事电信婚恋诈骗的人员,长期招募不同人员从事电信婚恋诈骗,并多次更换作案地点。2013年11月始,杨某甲、柴某甲租下广东省惠州市**区**新城**号别墅作为作案场所,伙同同案犯柴某乙(已判决)在此实施电信婚恋诈骗。2014年2月7日,经柴某甲拉拢,同案犯刘某甲(已判决)进入该团伙、被告人刘某甲继而介绍被告人陶某某以及同案犯张某甲(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等人加入。2014年3月中旬,经柴某甲介绍,同案犯郭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加入该团伙。2014年4月份,经刘某甲介绍,同案犯刘某乙(已判决)加入该团伙。2014年4月12日,经刘某甲介绍,同案犯褚某某(已判决)及张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加入该诈骗团伙。在该团伙中,杨某甲、柴某甲系组织、策划及管理人员,被告人陶某某以及同案犯刘某甲、柴某乙、张某甲、蔡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刘某乙、褚某某、张某乙和刘某丙等人均系接线员。

该团伙作案时,由杨某甲事先准备好实施诈骗所需的银行卡、手机、手机电话卡、手机充值卡、伪造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手机信号扩大器等作案工具,然后由杨某甲、柴某甲对被告人陶某某以及同案犯刘某甲、柴某乙、蔡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李某甲、刘某乙、褚某某等接线员进行培训,教授他们诈骗方法。接着,由杨某甲、柴某甲推荐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在全国某个城市的某份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或者由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自行选择刊登征婚广告的城市及报纸,并在征婚广告上留下电话号码(被告人杨某甲事先准备好的新手机卡),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将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费用交给杨某甲或者柴某甲,由杨某甲、柴某甲将广告费交给报社的广告商。征婚广告刊登后,杨某甲将征婚广告上留的手机号码的新手机号码卡和手机出售给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然后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就在各自的房间等被害人打电话过来。等被害人与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就以结婚交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待被害人信以为真后,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就约被害人见面,告诉被害人自己将乘坐哪一天的哪趟航班前往被害人的城市,并要求被害人前往接机。在“临近登机时”,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就会打电话给被害人,编造自己在始发地机场包丢了、不小心碰坏记者的相机、突发疾病等情况,但自己又没带够现金,要求被害人往杨某甲、柴某甲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里打钱。在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在跟被害人联系时,杨某甲便在旁冒充机场工作人员,其他同案犯则在旁冒充乘客、记者或医院工作人员,以印证被告人陶某某等人编造的谎言。被害人一旦往被告人陶某某等人事先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打钱,被告人陶某某等人便立即告知杨某甲或者柴某甲,杨某甲、柴某甲或者郭某某、张某甲等人当即拿相应的银行卡去附近的柜员机取款,取款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将现金与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分成。同时,被告人陶某某等接线员将骗到钱所用的手机和手机号码卡交给杨某甲进行销毁。经依法查明,在全国范围内有如下被害人:

1.2012年5月,被害人翟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2年5月6日,翟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5800元人民币。

2.2013年1月,被害人梁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梁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800元人民币。

3.2013年1月,被害人倪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月10日,倪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7500元人民币。

4.2013年1月,被害人叶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月26日,叶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5.2013年2月,被害人王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2月27日,刘某丁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500元人民币。

6.2013年2月,被害人孙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孙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9500元人民币。

7.2013年3月,被害人肖某甲发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肖某甲发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20900元人民币。

8.2013年4月,被害人唐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4月19日,唐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5000元人民币。

9.2013年4月,被害人谢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4月17日,谢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4700元人民币。

10.2013年4月,被害人倪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倪某乙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4700元人民币。

11.2013年4月,被害人何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4月12日,何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500元人民币。

12.2013年6月,被害人张某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6月4日,张某丙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5700元人民币。

13.2013年6月,被害人曹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6月5日,曹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300元人民币。

14.2013年6月,被害人钟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6月7日,钟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28200元人民币。

15.2013年6月,被害人张某丁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张某丁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0800元人民币。

16.2013年8月,被害人石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石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800元人民币。

17.2013年8月,被害人刘某戊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刘某戊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20800元人民币。

18.2013年9月,被害人张某戊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9月30日,张某戊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8400元人民币。

19.2013年10月,被害人周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周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0000元人民币。

20.2013年11月,被害人蒲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蒲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21.2013年11月,被害人郑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1日,郑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2100元人民币。

22.2013年11月,被害人曾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13日,曾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23.2013年11月,被害人张某己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18日,张某己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01700元人民币。

24.2013年11月,被害人李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21日,李某乙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500元人民币。

25.2013年11月,被害人张某庚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27日,张某庚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49000元人民币。

26.2013年11月,被害人刘某丁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1月27日,刘某丁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27.2013年12月,被害人张某辛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2月21日,张某辛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000元人民币。

28.2013年12月,被害人高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3年12月21日,高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000元人民币。

29.2014年2月,被害人曾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柴某乙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曾某乙被柴某乙等人诈骗走33000元人民币。

30.2014年2月,被害人刘某己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2月18日,刘某己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4000元人民币。

31.2014年2月,被害人毛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2月20日,毛某甲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7700元人民币。

32.2014年2月,被害人张某壬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2月27日,张某壬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300元人民币。

33.2014年3月,被害人谢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3日,谢某乙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265100元人民币。

34.2014年3月,被害人柴某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6日,柴某丙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000元人民币。

35.2014年3月,被害人刘某癸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6日,刘某癸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54500元人民币。

36.2014年3月,被害人邵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9日,邵某某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13100元人民币。

37.2014年3月,被害人刘某庚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11日,刘某庚被杨某甲等人诈骗走8600元人民币。

38.2014年3月,被害人岳某某在报纸看到陶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2日,岳某某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诈骗走7900元人民币。

39.2014年3月,被害人陈某甲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柴某乙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2日,陈某甲被柴某乙等人诈骗走7000元人民币。

40.2014年3月,被害人曾某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蔡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8日,曾某丙被蔡某某等人诈骗走7400元人民币。

41.2014年3月,被害人刘某辛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9日,刘某辛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26700元人民币。

42.2014年3月,被害人郑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9日,郑某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54500元人民币。

43.2014年3月,被害人李某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3月29日,李某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9400元人民币。

44.2014年3月,被害人程某某报纸看到被告人蔡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程某某被蔡某某等人诈骗走7900元人民币。

45.2014年3月,被害人陈某乙在报纸看到陶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陈某乙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诈骗走21700元人民币。

46.2014年4月,被害人黄某乙在报纸看到陶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6日,黄某乙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诈骗走8700元人民币。

47.2014年4月,被害人周某某在报纸看到陶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9日,周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48.2014年4月,被害人毛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12日,毛某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49.2014年4月,被害人钱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14日,钱某某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8200元人民币。

50.2014年4月,被害人李某丁报纸看到被告人张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17日,李某丁被张某甲等人诈骗走4500元人民币。

51.2014年4月,被害人曹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3日,曹某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28700元人民币。

52.2014年4月,被害人陈某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陈某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18500元人民币。

53.2014年4月,被害人李某癸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4日,李某癸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5400元人民币。

54.2014年4月,被害人刘某壬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5日,刘某壬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6200元人民币。

55.2014年4月,被害人某某顺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某某顺被李某甲等人诈骗走57200元人民币。

56.2014年4月,被害人杨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5日,杨某乙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6000元人民币。

57.2014年4月,被害人陈某丁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柴某乙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5日,陈某丁被柴某乙等人诈骗走5000元人民币。

58.2014年4月,被害人邓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柴某乙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7日,邓某某被柴某乙等人诈骗走8200元人民币。

59.2014年4月,被害人宁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蔡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9日,宁某某被蔡某某等人诈骗走8600元人民币。

60.2014年4月,被害人庞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29日,庞某某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6500元人民币。

61.2014年4月,被害人李某己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李某己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4000元人民币。

62.2014年4月,被害人苏某某在报纸看到陶某某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苏某某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诈骗走8700元人民币。

63.2014年4月,被害人张某癸在报纸看到被告人刘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4月30日,张某癸被刘某甲等人诈骗走7000元人民币。

64.2014年4月,被害人王某乙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李某甲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5月2日,王某乙被李某甲等人诈骗走6700元人民币。

65.2014年5月,被害人吕某某在报纸看到被告人柴某乙的征婚广告后与对方联系,2014年5月7日,吕某某被柴某乙等人诈骗走7600元人民币。

66.2014年2月份,被害人佘某甲在报纸看到杨某甲、柴某甲指使该诈骗团伙接线员刊登的征婚诈骗广告后与对方联系,诈骗团伙接线员一直通过电话与被害人佘某甲进行联系。当取得佘某甲的信任后,2014年2月19日开始,佘某甲就被杨某甲、柴某甲等人以在机场不小心碰坏了记者的相机、包丢了、突发疾病等理由陆续诈骗走28000元人民币。

另经查明,尚有被害人洪某某被该诈骗团伙骗人民币16300元,徐某某被骗8800元,王某丙被骗9800元,任某某被骗30400元,夏某某被骗11000元,李某癸被骗8760元,李某庚被骗18600元,郭某某被骗4900元,吴某某被骗5500元,闵某某被骗15000元,李某辛被骗28000元。2014年5月7日,民警在对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城**号别墅搜查时,当场抓获同案犯杨某甲、柴某甲、刘某甲、柴某乙、蔡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李某甲、刘某乙、褚某某等10人,并在现场缴获大量手机、手机卡、银行卡、诈骗时记录的账本等物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93部、银行卡39张、SIM卡23张、无SIM卡卡套34张、平板电脑3部、笔记本电脑4部、电脑主机2部、身份证18张、柜员机客户凭单2张、汽车2辆、信号加强器1套、对讲机2部、人民币43818.3元等;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银行汇款收据、转账记录、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存取款凭证、银行客户回单、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征婚启事(复印件)、假香港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工作记录本、被告人记录的纸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刘某丙、董某某、杨某丙、贾某某、谢某丙、袁某某、陈某戊、杨某甲、柴某甲、刘某甲、蔡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郭某某、柴某乙、刘某乙、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梁某某、倪某甲、叶某某等77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通过拨打电话和利用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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