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之九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区。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于2019年3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江苏省睢宁县、天津市等地,采取“一人摆摊下象棋残局,其他人冒充路人当棋托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下棋时候故意指点被害人下棋,导致被害人输棋,并在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为被害人兑换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6起,共骗取戈某某、陈某某、郝某某、高某甲等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17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案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天桥下面马路边,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币2500元。
2.2017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公社小食堂内,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17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天桥下面马路边,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6050元。
4.2018年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公社小食堂内,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1220元。
5.2018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路洋货市场附近好利来蛋糕店门前,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400元。
6.2018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路洋货市场附近好利来蛋糕店门前,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80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戈某某、陈某某、郝某某、高某甲、范某某、高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睢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858439****/1584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