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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7********,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害人方某某有4辆渣土车因无运输许可证被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扣留。被告人陶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处理,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的信任,后以跑关系请客送礼、代缴罚款等为由,多次从被害人方某某处骗得现金32 300元(人民币,下同)、超市卡2 000元、香烟14条(价值11 480元)等财物,合计价值45 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45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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