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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局**支队**大队*****,蚌埠市龙子湖区**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乡**村****号附**号,身份证号3403111967********。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田某某的老板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裁定收监。田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声称自己有关系能够让朱某某不被法院收监,可以继续缓刑或监外执行,并于2018年7月6日向田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办事费用,称办不了事情就退钱。到了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又以事情快办好了为由,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和2018年11月11日共向田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2019年12月朱某某被禹会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实刑。田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陶某某退钱,陶某某推脱后失联。

另查明,2020年8月1日16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找到被告人陶某某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陶某某的亲属于2020年9月7日代其退赔被害人8万元,于2020年9月11日代其退赔被害人2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陶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条、跨行汇款明细详情、调解协议、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提取笔录、手机通话录音;

2.证人程某某、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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