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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 3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以恋爱交友为名通过使用变声软件、发送虚假定位等方式获取赵某某的信任后,编造还房贷、开店、走亲戚、表达心意等理由骗取赵某某共计38800元、华为nova6手机一部、钻戒一枚。经凤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华为手机价格为3699元,金伯利钻戒价格为5100元。

2.2020年1月28日、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以交友为名,编造过生日等方式骗取杨某某共计227元。 

3.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钮某某以交友为名,编造过生日方式骗取钮某某共计2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多次骗取他人47853.76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花广敏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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