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41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湖南市场部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广场**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辩护人戴海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南京市六合区**五金电器厂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已判决)处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11365.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3360.77元,上述税款均已被**集团申报抵扣。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集团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先昂
检察官助理 周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委托调查函》及《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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