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陶某某(曾用名: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处**社区居委会**号,现住址与户籍地相同。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2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利用担任秦皇岛市闽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购买设备款45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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