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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7701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8********,汉族,大学文化,在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销售包含基因检测、专家预约服务的套餐为名,设置VIP会员、健康顾问、高级顾问、平台合伙人等会员级别,直推奖励、团队奖励、全球奖励等返利种类,以缴纳人民币3,600或21,600元为入门费用发展付费会员,要求付费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数作为升级会员等级及获取返利的依据。

2019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经姚某某(另处)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对外宣传组织传销模式,发展黄某某、张某甲(均另处)等人组成团队,积极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获得返利。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累计发展下线23层,发展下线付费会员60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医学检测服务合作协议、检验服务委托单、证人强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基因检测服务系“男性肿瘤抗癌基因基础评估”及“女性肿瘤抗癌基因基础评估”两种检测项目,结算价格仅为人民币198元。

2.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通过分析涉案网站及会员数据,对**公司设置的会员等级、升级要求、返利种类、销售商品,发展的会员层级、会员数量等的鉴定情况。

3.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相关手机截屏,证实**APP中被告人陶某某的会员级别、下级会员及非法获利情况。

4.证人孔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群聊记录,证实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孔某某、杜某某等人组成团队发展下级会员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部分团队领导行为。

5.同案关系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司开展传销活动、主要成员组成等情况。

6.同案关系人黄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经被告人陶某某介绍介入**公司项目,后发展下级会员的事实。

7.证人任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乐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杜某某、顾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及其下线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较多、向他人推广传销模式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到案的经过。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陶某某的基本情况。

10.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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