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09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 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6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甲因欠下被告人麦某某现金1400万元后失联,麦某某心生气愤,便差使被告人陶某某到黄某甲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区**花园*栋*座***房的住处泼油漆以示警告。2018年7月11日凌晨1时40分许,陶某某携带油漆来到**花园*栋*座,因记错了房号而在被害人黄某乙忠所居住的该栋***房门口喷写“还钱”二字,后离去。麦某某发现陶某某弄错房门之后,斥责了陶某某。2018年8月10日11时40分许,陶某某带着许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房黄某甲的住所门口泼油漆。2018年8月21日凌晨0时40分许,陶某某又到黄某甲的住所门口用油漆喷写上“还钱”二字,后离去。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陶某某,9月8日抓获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忠、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麦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手机5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川派出所。
5.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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