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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等三人盗窃罪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街2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街老派出所对面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街老派出所对面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原系**镇力**电力工程公司员工,陶某某在2019年9月22日去**镇**村了解电力工程工作地点时发现,**镇**小学附近的电缆垂到地上,于是在当晚与丁某某、黄某某商议将电缆盗窃去卖掉,丁某某和黄某某两人表示同意。2019年9月23日早上6时度,陶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黄某某、丁某某到**小学附近,由黄某某爬上电线杆剪线,陶某某、丁某某收捆。三人将盗窃来的电缆搬上三轮摩托车运回**镇**街陶某某出租屋二楼存放。后公安民警于当日在**镇街上现场抓获陶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并在陶某某出租屋二楼查获被盗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的鉴定价值为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5.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丁某某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56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是犯意提起者,有犯罪前科,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两人拘役各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2016

附:

1.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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