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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0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城***的门口,秘密窃取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一部及车某某华为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当天20时许,陶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回到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涉案台铃牌电动车一部及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台铃牌电动车(裸车不带电池)一部价值人民币1660元、电动车锂电池2320元、华为手机330元,合计人民币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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