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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罪)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在本市樊城区**路**小区在建还建房**号楼**单元、**单元以及**号楼层内,用携带的手钳将入户电缆电线剪断,抽出电线内的铜丝盗走。经鉴定,被盗铜丝价值共计人民币3.762万元。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乔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证结论书;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虹

2020年4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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