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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一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和被害人郑某某同居期间,趁机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福清市**街道**路**号家中四楼房间内的孔子铜像摆件一件。事后被害人郑某某发现该孔子铜像被盗随即询问被告人陶某某并要求返还该铜像,被告人陶某某承认拿走该孔子铜像但至案发仍未归还。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孔子铜像摆件价值人民币300元。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孔子铜像摆件为一般文物。

2020年6月9日,民警在福清市港头镇帝凯城附近一栋民房内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3日,上述被盗孔子铜像已发还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陶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一般文物一件,价值人民币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玲玲

检察官助理:李  琳

2021年1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出租房,联系方式:150********;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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