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蔡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196772730。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来到当涂县**镇**路**按摩店内,趁顾客周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Y85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机价值233.33元。
2.2020年8月16日至22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凌晨时分先后7次潜入位于当涂经开区的**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其盗走钢结构件400公斤,并被其销赃给位于**镇**社区**国道边的一废品收购站内,经鉴定,该批钢结构件价值2077.51元。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陶某某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311元,依法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盗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家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2310.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原君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5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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