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小学文化,农民,住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会泽县迤车镇三中岔路口馨誉蛋糕店内,将受害人李某某放在蛋糕店木板上的一部金色苹果8plus 手机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票;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陶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837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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