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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文盲,搬运工,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组**号,2019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陶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3月14日始至2020年3月28日止。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间,被告人陶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等地先后6次用手拖车盗窃废品回收店的废纸、废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号小区**栋**号小区**栋的废品店盗得废纸,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西头南面废品回收店的周某某。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废品店,盗得半拖车重约120斤的废铁后以122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西头南面废品回收店的周某某。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再次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废品店,盗得半拖车重约150斤的废铁后以152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西头南面废品回收店的周某某。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50元。

4、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再次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废品店,盗得重约700斤的废纸后以261.5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西头南面废品回收店的周某某。经鉴定,被盗废纸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再次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废品店,盗得半拖车重约130斤的钢筋后以125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西头北面废品回收店的陈某某。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30元。

6、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再次在长沙市雨花区**栋废品店盗窃重约200斤的废槽钢时被该店老板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铁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3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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