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3********,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后山乡,现住贵州省仁怀市后山乡********。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4日0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南东路,拉开樊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8****车的车门,盗窃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陶某某被瓯海区瞿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后,扣押其剩下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发还受害人。
2、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在金沙县鼓场街道民主路87号门口拉开王伟的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陶某某在民主路118号门口拉开唐某某的一辆红色起亚牌越野车盗窃,未盗窃得财物。陶某某在金沙县鼓场街道三角花园盗窃了詹某某停在三角花园弘泰医院旁贵F7****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甲、陶某乙证词;3、被害人陈述:樊某某、詹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陶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532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某某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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