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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陶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2012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2年12月6日因殴打他人及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12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2015年7月5日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大山村市场内冰鲜1号档处,乘被害人陈某某买菜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外衣口袋内的一台苹果iPhone XR(256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后被害人发觉被盗,当即追上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后继续逃跑,在逃至大山村市场外时被市场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森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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