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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9********,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某某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号。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盗窃,于2007年11月27日被原巢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于2011年4月20日被原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原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夜间至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来到原无为县无城镇芝山路事赢宾馆旁的马路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多次尝试之后,仅在此处拉开一辆车的车门,但因未盗窃到财物遂离开,后陶某某步行至原无为县无城镇锦绣苑小区商业街小熊维尼童装店门口,在此处继续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经过多次尝试之后,将被害人王海霞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皖B58F98的黑色轿车车门拉开,在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四条四川娇子宽窄牌香烟、儿童手表一个、卫生纸一卷以及其他香烟数包。经鉴证,四条四川娇子宽窄牌香烟系真烟价值人民币1200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从其家中扣押的两条四川娇子宽窄牌香烟、人民币1590元,手表一个、卫生纸一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

2. 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判决书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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